《進出口集裝箱費用確認協議書(三篇)》
進出口集裝箱費用確認協議書(通用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乙方租用甲方40尺框架箱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遵守。
一、 銷售集裝箱類型、規格:20英尺
二、 銷售集裝箱數量: (以實際提箱數量為準)
三、 銷售方式為靈活租用,各個集裝箱的銷售期限分別按該箱的實際起租日計至退租日止。
四、 售價和售價支付及押金條款
1.售價: 20英尺售價為 元
2.按揭支付
按揭每月支付一次,不滿一個月按實際銷售天數計算,甲方應于每個月的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個月的帳單。
五、 銷售集裝箱交付條款
1.交接地:
2.箱況:甲方保證提供完好適貨的集裝箱(SEAWORTHY標準)。
3.上車費:由乙方直接跟甲方指定堆場結算。
六、 用途:乙方銷售甲方集裝箱應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從事任何非法活動,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 集裝箱在銷售期間的保養和維修
乙方在租用其內正常使用并妥善維護集裝箱。如果集裝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乙方應按集裝箱的技術支持手冊進行檢查后,并予以維修。
八、 銷售集裝箱還箱條款:
1.還箱地點為:
2.還箱時集裝箱的質量問題:
2.1甲方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具體還箱堆場。乙方須安排集裝箱退還至指定堆場。
2.2退箱時由甲方負責檢驗(按SEAWORTHY標準)。若甲方發現集裝箱損壞需要修理的,則修理費由乙方來承擔。但甲方在修理前應將估價單書面通知乙方,并允許乙方進行檢驗。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對估價單提出任何異議,則視為乙方同意修理。乙方應在甲方修理完畢之日起30天內向甲方支付該修理費。
2.3退租下車費: ,由乙方在售價賬單中與甲方結算。
3.重置費:若集裝箱在銷售期間丟失、損毀或甲方確定已不能修復時,乙方必須根據集裝箱重置費向甲方賠償損失。按照USD4500/20’FR為準,乙方支付重置費后,相關集裝箱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九、 銷售集裝箱的轉租或轉借
在銷售期間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集裝箱轉租或轉借給第三人使用(乙方為營業需要供給客戶使用除外),也不得變賣或抵押集裝箱。
十、 違約責任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拖欠售價或擅自轉租、變賣、抵押銷售集裝箱,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數收回全部集裝箱。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十一、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同意,將基于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的生效、履行、終止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本協議第二條所述 個集裝箱交接完畢后,相關箱號及
交接時間作為本協議的附件,雙方蓋章后是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隨附箱號:
日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雙方簽訂的《集裝箱碼頭作業協議》就乙方經甲方碼頭進出口的集裝箱碼頭之費用確認,達成如下協議:
1.適用對象
本協議適用于乙方(客戶代碼:)因自身業務需要或受收發貨人委托進入甲方碼頭辦理集裝箱疏運所產生的碼頭費用的確認及結算事宜。
2.費用確認
i.乙方憑在進口提貨單或作業申請書以及在出口裝貨單或設備交接單上加蓋乙方結算章作為碼頭費用確認的憑證,并承擔該箱的所有碼頭費用;乙方憑申請的車輛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確認功能;
ii.甲方認可與乙方結算章配套使用之單證更改章,乙方承擔因使用該更改章而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
iii.乙方提供確認章樣本如下;
結算章樣本單證更改章樣本
3.確認范圍
i.乙方承擔經上述確認方式確認的集裝箱在甲方的碼頭費用,包括退載及驗貨費用;
ii.以上之費用確認方式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得變更。
4.費用計算
i.碼頭費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費收規則》和廈門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關費收標準計算;
ii.碼頭費用泛指在碼頭內產生的一切營運費收及政府規定之代收代付費用。
5.費用結算
i.所有結算之款項必須付往甲方指定銀行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賬號:
ii.乙方必須事先根據業務量提供足額的押金,押金金額人民幣元,乙方繳納的押金應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轉帳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iii.乙方結算時需提供一張印鑒完整、足額有效的、收款人為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結算銀行名稱和賬號,便于甲方結算托收;如乙方提供無效支票或出現兩次支票空頭情況,甲方有權取消其月結資格而采用現金繳納方式。
iv.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本合同約定的碼頭業務費用。
當月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甲方出具發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轉帳至甲方指定的結算賬戶;乙方須在當月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處領取發票并同時提交一張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乙方應將轉帳支付的開戶行和帳戶號碼在本協議簽字欄下方列明。
vi.對溢收和短收的各項費用,應在結算后180天內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
vii.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過5個工作日而未結清費用時,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結算款,同時通知乙方補足押金。
在乙方補足押金前,甲方暫停對乙方的服務;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押金時,應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應在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相應退補。
6.違約責任
i.乙方拒不履行結算義務,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碼頭費用結算資格和進入甲方碼頭辦理業務的資格。
ii.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約定的日期付清結算款項的,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項額5‰的滯納金。
iii.乙方虛抬碼頭費用或篡改碼頭費用清單和發票,由此給甲方和包括貨主在內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iv.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碼頭費用清單,并需甲方商務部門在清單上蓋章的,若甲方認為可行,可以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蓋甲方業務章。
但此清單僅供乙方參考之用,不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仍以甲方開具的發票以及所依據的清單為準;若甲方認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權予以拒絕。
甲方原則不提供紙質碼頭費用清單,乙方可自行下載或采用電子郵件方式接收電子清單。
如乙方有特殊情況需紙質清單,應事先書面說明,甲方視情況給予配合。
7.爭議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及分歧,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應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
8.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滿后如雙方希望延續協議,雙方應以書面蓋章確認,否則本協議逾期無效。
9.協議生效及其他
i.本協議作為雙方簽署的《集裝箱碼頭拖車作業協議》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與主協議相同。
ii.如乙方不按本協議條款履行本協議,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及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iii.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雙方協商后,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部份。
iv.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授權代表簽署: 乙方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日期:年月日 簽署日期:年月日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乙方結算銀行賬戶:
乙方結算銀行帳號:
合 同 號: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
電 傳:________電 傳:________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 品名及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總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 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 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5.嘜 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___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_______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
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于制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并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后,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并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自本合同簽訂后,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為無效。
16.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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