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答辯狀【28篇】》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起訴的訴請、事實和理由的回復和抗辯,應當在你接到起訴書十五日之內交付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張顯,男,。。。(其它信息略)
被答辯人(上訴人):藥慶衛,男,。。。(其它信息略)
答辯請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就藥慶衛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案公開宣判。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
一審開庭當天,藥慶衛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新京報)表示,他的社會評價是正面的。
一審宣判后,藥慶衛也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中國青年報)表示,雁塔區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
一審宣判后,盡管判決尚未生效,答辯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開向藥慶衛道歉,并聲明可以根據藥慶衛的要求刪除微博。至今,雖然沒有得到藥慶衛的響應,答辯人只好根據一審藥慶衛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刪除了更多微博。
一審宣判當天,藥慶衛通過微博表示, 因此不同意與答辯人和解、調解,
看看藥慶衛的微博吧
——“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
是藥慶衛自食其言還是答辯人挑撥訴訟,人們自有公論。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公開在微博上號召人們對其“大罵”,并 請看——
“我好無助,網友們你們就評論吧,那怕是大罵也好,什么聲音都是安慰。
20xx-6-7 17:38 來自新浪微博 ”
罵人雖然不文明,但有時也可以幫人治病,相當于是幫人進行“心理治療”。比如《三國演義》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曹操患頭風臥病在床,看見陳琳寫的檄文,該檄文把曹操祖宗幾代罵得一塌糊涂,曹操看后驚出一身大汗,頭風頓愈。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處于極度悲哀的心境。這種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藥慶衛本人對藥家鑫罪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死刑的國家意義、社會意義認識不足。
此時,如果每個人都附和藥慶衛的看法:藥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竇娥還冤哪!就是張顯“喊死”了藥家鑫,沒有張顯呼喊,藥家鑫肯定可以活下來呀,等等等等……那么藥慶衛就會越來越悲傷,說不定最終可能活活氣死。相反,有人高聲指責藥慶衛幾句,反而可以讓他從悲痛情緒中掙脫出來。
現在,藥慶衛斗志昂揚跟張顯打官司,這未嘗不是好事。藥慶衛也曾經對媒體表示,跟張顯打官司,成了他和愛人的精神支柱,他還準備將來撰寫“一個殺人犯父親的維權之路”,這些都表明,在藥慶衛心里,戰斗的意志已經代替了悲哀的情緒,希望已經代替了絕望,這對藥慶衛夫婦身體健康是有好處的。
這個簡單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學心理學教授李玫瑾也是不會否認的。
一些網友罵了藥慶衛幾句,答辯人轉載了。
因為遭到藥慶衛攻擊——藥慶衛讓藥家鑫的鬼魂纏繞在答辯人家周圍,一時氣憤不過,答辯人也回擊了幾句。
但這些都只是發生在網絡上,在答辯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紙媒體無關。
藥慶衛還曾經對媒體表示,勝敗已經無所謂,答辯人的微博刪不刪也無所謂,可見藥慶衛提起上訴也只不過是想拿答辯人尋開心。
但是,鑒于藥慶衛現在已經很開心了,一切都已經很正常了,因此也該明白適可而止這個道理了。一審判決已經很是照顧藥慶衛了,答辯人也已經仁至義盡了。
綜上,懇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20xx年8月29日
起訴答辯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
根據民訴法規定,答辯狀應如期遞交。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寫答辯狀時,應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
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敘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起訴無理時,被告在答辯中有權提出反訴,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訴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的最后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于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一、概念與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答辯分為起訴答辯和上訴答辯,其答辯狀格式基本相同。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庇纱丝梢姡岢龃疝q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三、書寫民事答辯狀應注意:
1、答辯狀的“案由”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盡相同,如果是對起訴狀答辯,一般可以這樣寫,比如:“因原告XXX訴請與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
因原告XXX向我索取贍養費一案,提出答辯,就應該這樣寫,比如:“因XXX(人)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民字第X號離婚判決,提出上訴,答辯如下……”
2、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應注意三點:
第一、要尊重事實。
無論是對方或是自己,誰正確誰不正確,誰一部分正確,誰一部分不正確,都要按照事實的真實面目,如實地寫。
第二、要有針對性。
要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所提的訴訟請求進行答復和反駁,不要有人家指東,你說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突出重點。
第三、要寫得具體。
不要用空洞的概念代替具體事實的闡述,要注意提供證據,并注明證據可證明什么事實,現在保存何處,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及當事人的關系等。
3、注意提出答辯狀的時間。
如果是第一審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在15天內提出答辯狀;如果是第二審案件,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許__________,女,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xx年)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二、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確有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
答辯人自1998年7月6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于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后,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為只是因為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為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范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在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后又立即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
一直以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交替進行,期間從未變更過。但自從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后,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隨之被調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只負責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變更答辯人工作時間的必要性。
(三)、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導致了答辯人的工資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為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并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于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著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著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張,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不包括確認勞動關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兩?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里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其次,盡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里并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于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為證?,F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張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
X年X月X日
答辯人:____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___,系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答辯人認為,住宅小區和鍋爐屬兩個獨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權,物權的客體就是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不能創設,所以說"物權法定"。物權法定原則,就要求我們對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對于不動產,《物權法》有明確規定,即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不動產物權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則,登記后,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本案而言,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答辯人取得了()第101194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類用途為工業用地,屬不動產物權。而該鍋爐正是建在該地上的建筑物。反過來,1號樓盤和2號樓盤是取得____第101195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后的建筑物,其地類用途為綜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證,地類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區劃內。
2、從物本身的權屬上講,鍋爐是答辯人自己出資購買的,也是自己出資安裝的,其所有權屬答辯人,而小區住宅分屬各業主,因此,是相互獨立的物。
3、鍋爐土地登記時間為 年1月26日,而樓房土地登記時間為 年4月4日,鍋爐先于樓房而批建,一前一后,從時間上,無法認定鍋爐是該小區的附屬設施。
4、從實際使用上講,鍋爐是原告為了給自己辦公及餐廳供熱,而非專為1號和2號樓盤供熱,而以前鍋爐為小區供熱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有償行為,雙方也不存在從屬性。
5、鍋爐房也辦理了獨立的產權證,鍋爐設置在鍋爐房內,鍋爐和鍋爐房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通過以上兩個建筑物構造及用途上的區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鍋爐房和小區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物權法上的。兩個物,設置在鍋爐房內的鍋爐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設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鄰關系;邏輯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問題,是一種并列關系。物權法上的公用設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而且《物權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公用共有部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本案鍋爐不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審在該判決中認定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認為鍋爐的建設費用分攤到建設費里了。實際上前面已經闡述了答辯人的鍋爐和小區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物,所以,鍋爐不屬于小區附屬公用設施,上訴人所交納的房款中當然也不包括鍋爐建設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房款中含有鍋爐建設費用,但從一審至今,上訴人也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成立。相反,倒是上訴人引用的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因已被廢止,而引用錯誤。本案一審適用法律正確。
三、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其所謂履行自己的職務純屬借口。
答辯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為響應政府在城區范圍內被告集中供熱的號召,并提前進行了通知,拆除鍋爐也是答辯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處分權,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而上訴人一再無理阻撓,已經明顯構成侵權行為,給答辯人造成實際損失,應當予以賠償。上訴人的職務行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規定,應當通過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或者得到業主的授權,而不是上訴人自封職務。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屬個人行為。
到目前為止,鍋爐放置在戶外,要由專人負責看管,費用已達5000元。而被上訴人與其他人簽訂的鍋爐轉讓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須向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訴人的損失仍在進一步擴大,上訴人應當賠償給被上訴人以上費用17500元。對此,請求法庭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年十一月十日
答辯人:周,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 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 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 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 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 ”該條規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答辯人(被上訴人):李四,女,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 省 縣 人,住xx市xx區四季青鄉 區14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F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x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xx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 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權”。顯然,上訴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拿過來的”、“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 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x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 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 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 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 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四”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李四”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四”的簽名是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xx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李四”的簽名并不是書寫。 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答辯人(被上訴人):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省縣人,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四季青鄉區14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____(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海民初字第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F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________________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的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________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________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________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權”。顯然,上訴人認為________是“有代理權”的人,而不是“股權轉讓人”,上訴人該等主張也印證了其明知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的事實。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________拿過來的”、“________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________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________________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________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________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
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____”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____”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________。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____”的簽名是________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________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____”的簽名并不是________書寫。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 ___日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_____區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
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答辯人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萬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上訴
答辯人:XX電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住所地:吳江市錦湖西路167號
因上訴人延鋒偉世通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訴人)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民商初字第0003號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其上訴理由,特作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事項: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上訴請求。
上訴人所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從約定管轄來說,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據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是《保證合同書》第六條規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事實上,合同簽訂地并非上訴人所在地上海市,應是時任上訴人總經理Mr.Alfeu Doria簽署后,快遞文本的到達地蘇州市。從合同性質與雙方約定來看,《保證合同書》是《合作開發合同書》的附件,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這點不難從《合作開發合同書》第一條“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第二款內容可以看出。而《合作開發合同書》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蘇州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二是從法定管轄來說,蘇州中院也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承攬合同糾紛,保證合同僅是承攬合同的從合同。在承攬合同中,被告一江蘇天寶汽車電子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辯人是承攬加工方,因此答辯人所在地吳江市系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等規定,蘇州中院依法享有對本案訴訟的管轄權。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約定管轄,蘇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為此,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電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狀副本_____份。
注:_________________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____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鎮路__號。
法定代表人:蔣____,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黃不服____市第三人民法院東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號《民事判決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__年5月22日,入職我公司并填寫履歷表的應聘人是黃____,身份證號碼為,而黃(即被上訴人)是黃____的兄弟,是黃____在本次勞動關系中的聯絡人。
黃____自入職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黃____簽署有關文件以及簽領薪資單,并以黃____的名字辦理了工作證,答辯人公司員工均以黃____對其稱謂,對黃____的身份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上訴人也是以黃____的`名義為其辦理有關的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險,黃____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包括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本案事實是,被上訴人黃名字從來沒有在能夠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中出現。
結合以上事實和勞動部的通知規定,答辯人只是與黃____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與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沒有支付其工資的義務
答辯人與黃____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與上訴人黃則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審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上訴人黃__年6月12日至__年9月15日的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基礎。
三、上訴人黃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辯人與上訴人黃沒有勞動關系,其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其請求未經一審法院審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辯人解除與黃____的勞動關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黃____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黃____在醫療期滿后拒不回答辯人處工作,在答辯人通知各種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廠上班,其行為屬于曠工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擁有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力。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上訴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辯人(被上訴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湖北仙桃人,農民,住XXX。
答辯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對(xxxx)仙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認為雇傭關系有特定條件,一般屬于私人勞動,而XX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雇傭關系。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承攬關系,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附后)。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這里恰恰是對雇傭關系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板XX形成了雇傭或承攬關系,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XX,更沒有與XX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五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雇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訴人受傷XX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XX指揮過現場,而且是XX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XX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于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xxxx年1x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于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墒牵瑳]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板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愿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脫責任的做法,令正處于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xx中級人民法院
xxxx年x月16日
答辯人:周,男,漢族,x年xx月xx日生,住x市x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x市金明區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x年八月十日
答辯人在傷情穩定后即由石家莊市橋東交警大隊委托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認定答辯人構成九級傷殘。但上訴人稱答辯人體內仍有金屬固定物,在固定物未取出前治療尚不穩定,治療也尚未終結,傷殘評定時機未到等等,其不認可評殘結果是沒有道理的。首先:是否可做評殘,在什么時機可評殘,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為專業鑒定機構自己會做作出判斷,如果不能評殘鑒定機構自然不會出具鑒定意見。其次:交通事故中最常見的就是導致四肢長骨骨折,一般來講,線性骨折可構成十級傷殘,粉粹性骨折可構成九級傷殘已? 答辯人被診斷為:1、左脛骨平臺嚴重粉粹性骨折;……。其被鑒定為構成九級傷殘符合相關規定和常識判斷。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一審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答辯人(被上訴人):
地址:
被答辯人:
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____________對(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一、上訴人認為雇傭關系有特定條件,一般屬于私人勞動,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雇傭關系。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承攬關系,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這里恰恰是對雇傭關系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傭或承攬關系,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____________,更沒有與____________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____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雇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訴人受傷____________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____________指揮過現場,而且是____________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于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可是,沒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板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愿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答辯人:石x堅,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街97號。
答辯人對上訴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xxx
被告:xxx
關于答辯人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答辯
依據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8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按照答辯人提供的《協議》、送貨單等證據,被告到答辯人處已采購完貨物,應按照協議向答辯人支付貨款。
依據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辯人處自提貨物,答辯人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
即使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合同履行地,答辯人作為貨款接收一方,答辯人所在地
即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答辯人所在地為xxx市xx區xx街道xx村,x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異議無任何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審查后予以駁回。
時間: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女,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對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1、從20xx年5月31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答辯人從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xx年5月15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1萬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xx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1300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xx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xx年5月15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xx年5月31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 上訴
(1)是否是交易習慣要從以下方面認定:一是普遍認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而根據贛州的現狀,承租人轉租店面收取店面轉讓費,并不為經商人士所認可,因為這純粹是某些人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強加在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頭上的強盜邏輯,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從房東哪里租來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經商,而是把店面當作倒賣的資本,從中謀取暴利,人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從而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這是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承租人轉讓店面給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收取店面轉讓費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就平白無故的收取實際承租人的店面轉讓費,這屬于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退一步說,假使這就是上訴人所說的交易習慣,那收據上為什么不寫店面轉讓費,而寫店面押金,按交易習慣押金才是歸還使用權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轉讓費按交易習慣是雙方簽訂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時就得支付給店面轉讓人,并且不管使用權是否歸還都不用再返還給實際承租人。而收據里注明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恰恰說明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2)從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身可以斷定其本人是認可這一萬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上訴人一方面自認為這1萬元是店面轉讓費,應在其出具《收條押金》后三個月即20xx年8月15 日后主張,但其上訴狀第4點“一審判決未審查‘《收條押金》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的付款條件,事實上,‘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條件之一,20xx年8月15日至一審判決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付款條件也未符合,不知為何?一審竟視而不見!”從這點可以斷定,上訴人是認同收據上所約定的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答辯人的,只是附加“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罷了,試問如果不歸還使用權的話,何談“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如按上訴人的意思20xx年8月15日得主張這1萬“押金”,但從這以后答辯人一直不間斷的租賃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內設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訴人所說的1萬元押金為店面轉讓費,本身就自相矛盾,無論是從交易習慣,還是從事實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 年12月 日
1、答辯人與上訴人基于共同投資成立法人型聯營體(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決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備忘錄》,該合同和備忘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應屬有效。因此,依法應予保護。
2、答辯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按期按量地將______萬元投資款匯付上訴人代收,以備成立法人一型聯營體。答辯人切實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前期義務。
3、上訴人產重違反了合同和備忘錄中規定的義務,未按合同和備忘錄的約定履行成立“______省農商聯合發履展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土地劃轉、房產過戶等法律手續。至使“聯營公司”未能成立,顯然,上訴人已構成嚴重違約,其過錯責任完全在上訴人一方。
4、更為嚴重、不能原諒的事實是,上訴人依合同和備忘錄約定取得答辯人匯付的______萬元投資款后,既不依約設立聯營公司,又不及時退還答辯人,而是隨意將該筆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訴人的現屬法人企業,嚴重地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財產權。對此,上訴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后果。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____年)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自1998年7月6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20____年7月6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于20____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于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后,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為只是因為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為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范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20____年8月25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為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并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于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著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著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張,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里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其次,盡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里并未提起20___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于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為證?,F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張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答辯人:__
__年__月__日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女,x年4月5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省xx縣老廠鄉舍迫村委會下舍迫村,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xx縣公安局老廠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楊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為“x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丈夫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道路占用土地事宜,發生廝打,后經胡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賀家粉到楊家門前吵鬧,胡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為抱著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于報銷新農合是因為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療費而采取的無奈之舉,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著答辯人。
4、關于楊貴芬的證言,答辯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x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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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的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人的上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內容進行答復和辯駁的書狀。它通常是由民事上訴案件的被上訴人提起的,被上訴人,可能是一審中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審中的被告。被上訴人必須針對上訴狀的內容有針對性的進行答辯,對上訴狀未提及的事項,無須答辯。
1、首部
(1)標題寫明“民事上訴答辯狀”
(2)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若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答辯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企業性質、工商核準登記號、經營范圍和方式、開戶銀行、賬號。有委托代理人的,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
(3)答辯事由一般寫“對上訴人因(案由)一案提起上訴,現提出如下答辯:……”
2、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在論證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寫法要求與一審民事答辯狀相同。另外,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注意答辯的針對性,要維護一審裁判。上訴主要是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要求予以變更或撤銷一審判決或裁定而提出,故答辯時要運用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正確性。答辯不能脫離一審裁判,但對上訴人未上訴的部分,一般不必論及。
(2)如果在一審判決或裁定之后,雙方均提出上訴,那么雙方要針對對方的上訴內容進行答辯。
(3)如一審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充分,適用法律恰當,答辯人由提不出新的證據和理由時,答辯狀只需說明一審裁判正確即可。
(4)最后提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或裁定,即說明自己的答辯主張。
3、尾部及附項
包括致送機關名稱、答辯人(或單位)、具狀日期,附項要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書證、物證份數。
書寫答辯狀應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答辯狀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二,答辯狀中應寫清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及工作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全稱。
第三,答辯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起草答辯狀,除寫明具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所外,還要運用事實、證據和法律,反駁對方的論點和論據,同時,還可以提出新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的論辯。
第五,答辯人應按原告人數提交答辯狀副本。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5×年××月××日生,云南省××縣人,住云南省xx市官渡區××官南路怡園××小區×幢×單元×號。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魏××不服xx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的。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系后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著爭執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早在x年2月就曾提出過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由于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于為孩子著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而已。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于開庭后征求了現在已獨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后,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愿意有條件離婚,其現認為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么錯誤地認為晉寧縣的房子為其個人財產,兩處房產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這就說明在內心里,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狀。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不知這可能出于何處,依據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x年協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后,上訴人并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并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于被上訴人,認為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持別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后至今的時間內,雙方并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說如何談起。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證實,所謂租金目前并無結余。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初中后,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锸迟M,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后來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女兒畢業后就業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晉寧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并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商,上訴人均不愿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后至今還一直在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說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時應基于兩人已經年老,主要考慮養老、居住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xx市官渡區的這套房屋作為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于被上訴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在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而上訴人目前已經融入到晉寧縣房子所在社區的生活中,由其在晉寧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的判決并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說財產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屬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相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
x年八月二十七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 告:楊某,男,19XX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 訟 請 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現訴至貴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某
年月日
答辯人:單____,男,56歲,漢族,農民,住所在______
答辯人因上訴人____不服( 5)克民初字第1208號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爭議樹的采伐位置是否與答辯人的林權證一致的問題;
1、 因雙方均對樹的采伐地點‘東道溝陰坡’沒有異議,‘東陰坡’就是‘東道溝陰坡’的簡稱,而不是兩個名稱,也不是如上訴人所說的相反。因當地根本就沒有‘東陽坡’這個地名,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東陰坡’誤寫成‘東陽坡’是正確的,因當時是人工書寫,而非電腦打印,筆誤原因是填寫人的‘日’與‘月’的書寫錯誤所導致的。
2、上訴人強調的應以‘壩沿’作為認定樹的所有權的依據是錯誤的。因為在林中并沒有永久性的‘壩沿’存在,所謂的‘壩沿’只是臨時用來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條,而此林權證是20年前發放的,所以,上訴人主張僅以其中對自己有利的一條‘壩沿’作為確權的住所是得不到林業部門、政府及村委會和相鄰權人的認可,所以,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確的。
3、一審法院經過同政府、村委會、林業部門到現場勘查,又找來同村的與答辯人相鄰編號的林權證進行反復對比,認定爭議樹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辯人的林權證所載的四至范圍之內,所以,判決爭議樹的所有權是歸答辯人所有是正確的,并無不妥之處。
二、一審法院并未認定爭議樹歸____所有,在一審質證時,答辯人也沒有提出對____與____的委托書無異議。 答辯人在一審判決書中,根本找不到上訴狀中所提到的‘一審法院認為爭議的樹為____所有’,如果有,就請指明判決書中的具體位置。另外,對于委托書的問題,答辯人在當庭質證中就對真實性表示了異議,認為此委托書是上訴人故意偽造的,而上訴人不能說清委托書的來源及出處,而且又是在舉證期滿后,第二次開庭時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審法院沒有采信是正確的。在開庭質證時,答辯人曾提出要進行對委托人____的筆跡進行對比鑒定,審判長回答說‘沒有必要’。
三、關于現場勘驗
在第一次開庭辯論中,因雙方各自出示了林權證書,而且答辯人提出自己的林地與上訴人的弟弟____的林地沒有互相連接之處,也就是說并不相鄰。但上訴人否認,并堅持說爭議的樹林是在____的林地內所伐,如此一來,雙方沒有一個無爭議的林地平面圖。無奈,一審法院在休庭后到現場進行勘驗,所以,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并不是有意偏袒答辯人,是為了查清爭議事實而進行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并不違法。 四、本案所爭議的50棵樹所有權屬于答辯人
雙方爭議的楊樹50棵所在位置處于答辯人林權證所標明的范圍內,與相鄰的李榮華、孫玉海、宋清瑞等林權證及相應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證并且吻合,已經排除了該50棵樹位于____的林地內所伐的可能。反之,____的林權證所指明的林木范圍并不與答辯人的林木范圍相連接,中間還隔著張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訴人所指‘壩沿’屬于____林木邊界理解,那么,____的林地范圍就須將張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內,但是,____的林權證卻標明‘西鄰張玉林’,完全否定了上訴人的說法。又因相關林木所有權是集體改制后確認的,并由本林業部門頒發相應證件確認林木所有權人,只要對相鄰的所有權人證件進行比照,就能明確本案所爭議的50棵樹所有權屬于答辯人,至于地名的不一致說法,只是個人對同一地名的稱呼不一樣而已。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所爭議50棵樹所有權屬于答辯人所有,能夠與相鄰所有權人的林權證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一審法院認定此部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予以維持。關于答辯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因上訴人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的賠償請求,一審法院并沒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辯人將重新向一審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傊?,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實屬無理之訴,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
______年12月19日
答辯人:孫XX,女,漢族,59歲,住址:石家莊市橋東區。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孫XX、王XX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現被上訴人孫XX答辯如下: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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